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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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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小学捐资助学管理暂行规定今天颁布实施
捐资助学不得与招生挂钩

  本报7月19日讯(记者陈新卫)今天从市教育局获悉,市政府将于明天颁布实施《海口市中小学捐资助学管理暂行规定》(下面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教育事业,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变单一依靠政府办教育的状况。捐资助学款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扶助薄弱学校建设、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和资助我市贫困学子完成学业。

  据市教育局局长吴建东介绍,目前我市关于捐资助学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办法或规定。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多个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制订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本市各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中小学校;中职、中专、中技学校以及公办、私立幼儿园)接受境内、境外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以及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的行为。除捐赠者指定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外,捐资助学资金由资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调配,合理使用。捐资助学款主要用于扶助薄弱学校建设、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和扶助贫困学生,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不得抵减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款(物)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

  《暂行规定》强调,凡捐资助学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购置的,一律按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捐资助学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各级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资助学资金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捐资助学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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