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陈延鹏 通讯员许平飞 谭礼宪)琼中县男子王某因买酒起争执,竟直接拿筷子戳人眼睛,不仅被警方处以拘留,还要赔偿被害人。
符某与王某同是琼中县营根镇南丰村委会什庆村农民。10月11日晚,符某与同村的另一村民在本村的小卖部喝酒。同村的村民王某来小卖部买烟,并坐下来与符某一齐喝酒。此期间,因是否需要继续买酒续杯一事符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带着气恼与醉意,王某用手中的一次性筷子朝符某的脸部戳去。筷子扎中符某的左眼,符某左眼部顷刻流血不止。第二天,符某到琼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花去医疗费1150元。
事后,王某因捅伤符某的眼睛,被琼中县营根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因就赔偿一事符某与王某协商未果,符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共计3774元。
此案经法院开庭调解,最终促使王某一次性赔偿符某医药费损失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