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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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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住院个人付四成
我省提高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报1月20日讯(记者陈敬儒)近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区域统筹区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待遇支付水平。

  三级医院住院个人负担40%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决定提高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支付比例: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标准: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偿3万元。

  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保底制度,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医保费用支付达不到实际医疗费支出的35%时,按照35%的比例给予支付。

  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可报销

  《通知》明确,符合参保条件且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到出生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该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有关政策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在我省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外异地就医未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非转诊就医,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按照本省同级医院等级标准的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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