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林菲 通讯员胡坤坤)海南华侨中学原校长曾纪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46.2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待退休后取用。今天上午,海口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曾纪宁为文昌市人,原系海口市教育局调研员(正处级)。经海口市人民政府任命,曾纪宁自2004年2月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自2007年3月任海南华侨中学校长,自2012年11月任海口市教育局调研员。
海口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间,曾纪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陈某忠等16人财物共计346.2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为他人在工程承建、采购承包、人事调动、招生合作等事项中谋取利益。
2009年至2012年间,陈某忠为感谢曾纪宁在承建海南华侨中学教学楼、综合楼等建设维修项目及办理学生入学等事项中给予的帮助,分13次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130万元。曾纪宁将上述130万元委托陈某忠代为保管,待自己退休后再提取。
2008年至2012年间,叶某尤为感谢曾纪宁在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公寓楼铝合金窗安装、防空洞、运动场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办理学生入学等事项中给予的帮助,分16次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51万元。
2011年6月的一天,海南福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福为在与海南华侨中学合作办学项目中得到曾纪宁的关照,安排集团员工梁某在大同路国商酒店送给曾纪宁3000美元。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廖某山为感谢曾纪宁帮忙办理亲友的孩子到海南华侨中学就读,在曾纪宁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
2003年年底的一天,许某召为调动到海南华侨中学工作请托曾纪宁帮忙,在曾纪宁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
曾纪宁将收受的346.2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均委托陈某忠代为保管。公诉机关认为,曾纪宁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曾纪宁对指控的大部分事实表示没意见,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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