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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你单位开发的秀苑海景花园项目,已达到土地增值税必清算条件,限你公司于2014年11月25前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清算申报(缴税);逾期不清算申报(缴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