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德高高兴兴买了一套房子,签约交款后就等着住新房,可是没想到拿到新房的他却发现房子“缩水”了!他拿着合同向开发商讨说法,对方却指出合同上约定这套房子是按“套”出售。
□本报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
交房
45.69
平米
交房
商品房
我买的房子是52.08平米
合同中约定的是按套算,并非面积!
蒋才春 画
新房到手缩水6平方米
张明德于2008年在海口看中了一套房产。3月28日,张明德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25400元买下这套建筑面积为52.08平方米的房产。开发商于2008年11月1日将房屋交付张明德使用。2010年10月22日,开发商为张明德办理了房产证,可是张明德发现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变成了45.69平方米,“缩水”了6.39平方米。
张明德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却拿出购房合同表示,当初两人约定的就是按“套”交易。2013年12月17日,张明德以房屋面积存在差异为由诉至龙华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差价款。
一审判决依照合同约定
张明德向龙华法院请求,开发商按购房价格返还讼争房屋建筑面积减少所对应的购房款485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300元。龙华法院审理认为,张明德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涉案房屋按套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同时约定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对房屋面积差异不作处理。故张明德要求开发商返还对应的购房款48549元及相应利息,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补差价要求被驳回
张明德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他称,当初购买涉案房产时,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房产的建筑面积为52.08平方米,总房价为225400元,可是实际登记产权证上的面积却是45.69平方米。试想如果房子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52.08平方米,哪来225400元这么多钱呢?一审法院只考虑到双方签署的按套购买,而没有将购房的单价计算入内。
而开发商则辩称,张明德要求公司赔偿补差价的行为,本来就已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张明德在房产交付后一直使用至今,如今才提出异议,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海口中院审理发现,张明德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于2012年12月13日前向开发商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张明德于2013年12月2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2014年10月15日,海口中院终审驳回了张明德要求补差价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按“套”购房最好约定
面积差异范围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现在大多数市民购房都会以“套”为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为了避免购房产生纠纷,开发商有义务告知购买者交付房屋存在面积差异的可能性,而市民更是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注意几点:1、按“套”购房最好约定交付房屋面积与合约面积差异的范围;2、市民应当仔细阅读购房合同每一条例;3、市民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或有关部门交涉,一旦协商未果,应当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