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办法》自2013年出台以来,对海口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期间,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亦随之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对《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办法》,增加淘汰黄标车相关条款,为全面淘汰黄标车提供法规依据,是贯彻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现实需要。
□本报记者黎光
实习生王洁敏
机动车对空气质量影响越来越大。
A
机动车对空气
影响日增
海口市环境空气质量一流,海口市继2013年排名全国第一后,2014年第一季度、上半年、第三季度在全国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中排名第一,海口洁净的空气已成为持续发展的优势资源和营销宣传的最佳名片。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口的迅速增加,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十一五”以来,机动车保有量从2006年的20.8万辆增加到2014年11月的54.5万辆。根据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和南开大学联合开展的海口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的初步研究成果表明,对我市的细颗粒物贡献率排在第一位的是机动车尾气尘排放,占35%。根据我市对大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来源分析,机动车的贡献率分别占88%和78%。由此可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成为我市空气中细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的主要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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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新增三项制度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我市虽已对机动车推行环保标志管理,但仅是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联合下发通告的形式发布实施,尚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规定市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持黄色标志或未持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等管制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实现《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目标,修订充分考虑与结合了国家、省市对黄标车淘汰的最新要求,借鉴我市淘汰黄牌超标电动车的有关制度设计和经验,新增了我市分阶段淘汰黄标车的规定。
《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机动车准入制度,对拟在海口市注册登记或外地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排气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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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
今后我市将依法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重点从三方面下功夫:一是在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力度上下功夫。全面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特别是12月份集中力量淘汰2255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2014年度任务;二是在加大查处力度上下功夫。在第三阶段区域限行路口开展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执法,开展道路巡查,严格查处“冒黑烟”机动车,到2015年12月,在建成区所有路段对高排放机动车全天实施区域限行;三是在严禁农用车进城上下功夫。加强巡查,严禁农用车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