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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安保公司分派证券公司工作
市民基本都知道,找工作要签劳动合同,可是如果被签约公司派去其他单位工作,被要求加班,那加班费是签约公司还是工作单位支付呢?市民周洋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为了加班费两次和工作单位对簿公堂。
□本报记者 林菲
特约记者 符晓玮
今年45岁的周洋时是海南琼中人,2008年周洋时与某安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安保公司将安排周洋时在海口地区担任保安员。2009年1月1日,安保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将周洋时分派到了该证券公司工作。
周洋时在证券公司每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8小时外,还被另行安排与同事轮值夜班,值班费一直都只有证券公司支付的15元。干了4年后,周洋时一共仅获得值班费6765元,因为对加班费过少产生不满,周洋时便于 2013年11月25日向海口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得支持,但证券公司却不满仲裁结果,又向龙华法院起诉。
证券公司在一审中请求,公司无须向周洋时支付加班工资,但龙华法院却认为,周洋时自2009年1月至2013年8月31日在证券公司,除正常工作8小时外,公司又安排值班,应支付加班费,但每次15元的值班费用并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过计算,龙华法院判令证券公司向周洋时支付加班费47509.2元,驳回了公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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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
证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8月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认为,自己与周洋时之间并未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只因证券公司当初是与安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关系,自己只需支付安保公司服务费,不需承担除此之外的任何费用。并且,证券公司在与安保公司的合同中,并无关于安保公司派遣人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等的约定,双方没有劳务派遣用工的意思表示,再加上安保公司也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
周洋时辩称,自己在证券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全都由证券公司安排,安保公司并未干预,虽然自己的工资由安保公司发放,但自己工作时遵守的是证券公司的工作制度和考勤纪律。从三方关系的法律事实看,这已属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作为原审第三人的安保公司也针对证券公司上诉理由答辩称,自己与证券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关系,自己与周洋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上班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如果需要加班由证券公司负责支付加班费。
海口中院认为,证券公司对保安工作进行了实际管理,证券公司与安保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实为劳务派遣合同,所以证券公司应对周洋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值夜班的部分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11月3日,海口中院终审判决,原审判决关于周洋时加班时间的认定正确,但加班费经重新计算改为36450.4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被派遣劳动者
应保留加班凭证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负责,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加班,也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如果市民作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保留加班等与工作相关的凭证,在遇到权益受侵时可及时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