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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土资龙华字〔2015〕24号
郑宇伦向我局申请补办位于海口市国贸路48号,土地总面积为11665.43平方米,分摊面积为6.11平方米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调查,闫立梅持有的海口市国用(2008)第0108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登报挂失,现通告注销,上述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对此有异议者,请自通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我局龙华分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无异议,我局将依法给闫立梅补发上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联系人:苏先生,电话:68531110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