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大丰和朋友到饭店喝酒聚餐,谁知他高高兴兴地来,却是气愤万分地离开,因为他饭后下楼时,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了下来,许大丰认为饭店楼梯上没安装扶手是自己摔伤的罪魁祸首,把老板告上了法院,可最后却是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
□本报记者 林菲 特约记者 符晓玮
A
顾客从饭店楼梯摔下
2013年8月一天,许大丰和几位好友来到海府一横路某东北饭店用餐,这家店开在二楼,楼梯设计得较为独特,没有扶手,只在两边放置两排花盆。下午3点左右,许大丰一行人吃饱喝足,下楼时许大丰不慎踩空跌倒,从楼梯上摔下去。大家赶忙拨打120,将受伤的许大丰送往医院,经过诊断,许大丰身体多处骨折,共花费医疗费39976.54元,其中统筹支付29203.81元,个人支付10772.73元。
医生叮嘱许大丰在出院后不但要打石膏托外固定、加强营养促进骨愈合、功能锻炼治疗,还要休息三个月。许大丰不仅觉得痛苦,还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假,被扣了工资。他认为自己摔伤的罪魁祸首是饭店的楼梯,于2013年12月25日将饭店老板张冬告上了法庭,要求老板赔偿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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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老板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时,老板和顾客当庭对质。老板张冬承认饭店的楼梯设计的确没有扶手,但是自己在楼梯的平台上、墙壁上均设置了警示标志,提醒顾客小心台阶,而他也指出许大丰当天和朋友聚餐,点了17瓶啤酒。顾客许大丰则表示,自己当天的确喝了一点酒,而且出事故时,天气晴朗视野清晰。
美兰法院认为,张冬的饭店里的楼梯虽然有一侧是实体墙壁,但没有扶手,步级设置不良,容易导致顾客在下楼时腿倦踩空而无固定物可扶稳。张冬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事发当时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且提醒义务并不能免除对顾客下楼梯的安全提供相应设施保障的义务。许大丰作为成年人应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踩空,且他用餐时喝酒,不能排除酒精对人的注意程度的影响。因此,鉴于双方均有过错,法院判决张冬承担60%的责任,赔偿许大丰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115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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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最终承担次要责任
张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他认为,许大丰此前曾经来过饭店用餐,从未反映过楼梯等问题,而且许大丰体重有115公斤,已超出正常标准,在摔下楼后手中仍握着完好无损的白酒瓶,此现象非同正常,有可能会存在有外力介入或许大丰神智不清等意外情况。判决没有依据考虑并排除摔倒的其它原因如被许大丰的超重、饮酒、同行人身体碰触、同行人救扶不当造成二次伤害。
许大丰则辩称,跌倒留下的后遗症对自己后半生有很大影响,精神上也造成了很大痛苦,一审判决认定张冬负60%的责任是不妥当的。
海口中院认为,张冬在管理和服务上存有瑕疵,未尽充分安全保障义务,且该瑕疵与许大丰摔倒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张冬应对此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4年10月31日,海口中院二审改判张冬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45577.3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公共场所受伤 管理者应担责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市民应该注意在公共场合保护好自身安全,并留意公共场合一些安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