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号:QHK-2015-40002)
为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效控制新污染源,实现全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决定在海口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禁止鸣喇叭,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范围内的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以白驹大道与琼山大道交叉路口、东线高速公路凤翔路匝道口、新大洲大道与凤翔路交叉路口、龙昆南路与城西路交叉路口、城西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路口、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丘海大道与海秀西路交叉路口、丘海大道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往北延伸至海岸线)为分界的连线,与海口市北侧海岸沿线和东侧南渡江沿线(含海甸岛、新埠岛)形成的闭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50元罚款。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关于机动车在海口市区禁鸣喇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