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安交警“最严措施”整治电动自行车乱象系列报道之(十六)
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是指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原行驶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随意变道极易诱发磕碰的交通事故。
2015年03月10日07时05分许,当事人冯某琪驾驶HG-21017号牌小型客车,沿南海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烟草路段,往东掉头后变更车道时,适遇刘某港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自西往东行驶至此,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冯某琪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交警解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当事人冯某琪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2、当事人刘某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冯某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曝光台
不文明交通行为
机动车“三不准”内容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驾驶机动车时: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随意停放。
二、不准闯红灯。
三、不准随意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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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詹振坤 车牌号:琼A9KJ92
违法行为:机动车违规停车 违法时间:2015年8月10日
违法地点:国贸二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