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8日讯(通讯员冯泽舟 蒋佩瑾 记者谈星余)记者9月8日获悉,万宁法院成功审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朱某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
私自贩运棕熊
朱某华为海南省万宁市东山鹿场驯养场场主,其驯养场允许驯养的动物包括梅花鹿、水鹿、黑熊。2013年10月28日,为扩大养殖规模,朱某华到吉林省某黑熊繁育场欲购买黑熊,因价格问题无法与该繁育场达成一致,于是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了一头棕熊。在将棕熊运回海南时,为逃避检查将熊藏在玉米堆中运回了万宁市东山鹿场驯养。
出租牟利遭举报
2013年11月,朱某华与当地一家酒店商议,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进行出租。因棕熊体型巨大存在伤人风险,该酒店展出棕熊没多久便被附近群众举报。2014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该只棕熊扣押。经鉴定,涉案的动物为棕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万宁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万宁法院依法受理。
饲养场主被判一年
案件审理中,朱某华辩称,自身饲养场有养熊的许可,因此并没有违法。法院认定,朱某华饲养场只有饲养黑熊的许可,棕熊不属于国家林业局规定可驯养的野生动物之列,不能进行驯养繁殖和商业性经营利用,并且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因此朱某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棕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朱某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