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安交警“最严措施”整治电动自行车乱象系列报道之(十六)
海口公安交警“最严措施”整治电动自行车机动车乱象系列报道之(五十二)
据历年的交通事故数据分析报告:因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引发的交通事故占高速公路事故总量的40%左右,安全距离的长短与前后两车的行驶速度有关。通常车主跟车过近未保持安全距离、随意变更车道、疲劳驾驶、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014年3月28日下午,当事人韦某斌驾驶琼01-G1045号大中型拖拉机沿海屯高速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5时30分,行驶至18KM处,适遇当事人林某成驾驶琼APL165号小型普通客车,同向偏占应急车道随后而至,由于小型普通客车与大中型拖拉机不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琼APL165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碰撞琼01-G1045号大中型拖拉机后尾右侧,造成林某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斌驾驶肇事车辆逃逸,16时08分韦某斌拨打110报警后到澄迈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林某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较重在本事故中作用较大,当事人韦某斌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偏轻,在事故中作用较小。
交警解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林某成驾驶车辆不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韦某斌驾驶灯光、刹车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肇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林某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韦某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曝光台
不文明交通行为
电动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手持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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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王一妍 车牌号:海(电动自行车)口765453
违法行为:闯红灯
违法时间:2015年9月22日 违法地点:龙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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