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7日讯(记者陈敬儒 通讯员罗利明)我省从9月20日起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用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有关规定,取消涉及船舶进出港靠垫费,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等。
船舶使用费收费项目方面,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除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
对船舶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此外,还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