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因其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未取得驾驶证件,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
2014年6月24日零时10分许,当事人陈某深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着林某从石
山镇龙群村往道堂村方向行驶,至道堂村水利沟桥面处,不慎掉进水利沟中,造成陈某深及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深受伤后导致溺水死亡。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发生是由于当事人陈某深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交警解读
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
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当事人陈某深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陈某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林某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