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丽: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海南寰岛泰得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海文、陈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中法民在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原审原告及原审被告张
海文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内。同时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08:3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如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