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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1日讯(通讯员李明建 记者林菲)现年43岁的胡某雄是一名个体户。2009年4月,胡某雄与刘某签订一份分期购车协议,买下刘某的一辆奔驰旅行车,按期向刘某支付费用。因为胡某雄并没有按期支付货款,双方便在2012年2月解除了合同,刘某将奔驰车取回。
但是,令刘某没有想到的是,胡某雄私下留下了这辆奔驰车的备用钥匙。2014年3月,刘某将这辆奔驰车转卖给了海口的赵先生。2014年6月7日,胡某雄驾驶一辆租赁来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在美兰区海甸三东路附近某洗车场处,发现赵先生驾驶该奔驰旅行车,遂尾随至海甸六东路某小区停车场。胡某雄趁赵先生进屋取物之际,用之前留有的备用钥匙将该奔驰车连同车上苹果手机等财物一并盗走。2014年8月5日,胡某雄在三亚入住宾馆时被公安民警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