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积极配合警方工作,才能争取从轻处理。逃逸,只能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2015年5月24日12时10分许,当事人(未知名)驾驶琼O0739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口市新埠路土尾村路段,与刘某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强受重伤,正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知名)驾驶琼O07396号小型轿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同年6月5日17时,肇事逃逸的琼O07396号小型轿车在海口市美兰区颐园路鑫辰龙汽车修理厂内查获,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事故现场遗留的不锈钢装置是从琼O07396号轿车上整体分离出来的;琼O07396号小型轿车前左角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后尾左侧部位发生过碰撞,目前,驾驶琼O07396号小型轿车肇事逃逸的当事人(未知名)正在追查中。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未知名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故意毁灭证据,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交警解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未知名)驾车肇事逃逸,且故意毁灭证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刘某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未知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强无事故责任。
曝光台
不文明交通行为
电动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手持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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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郑诗诗 车牌号:海(电动自行车)口635235
违法行为: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时间:2015年11月14日 违法地点:龙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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