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8日讯(记者羊位高)本是恋人的海口男子张某庆和湖南女子张某伟,为了婚后能过上幸福的生活,两人商议后购买了一辆售货车回到海口准备经营餐饮。但车买回来后,两人碍于面子均不愿意“出摊”。因为一辆售货车,两人婚后快速离婚,并为追讨车款和欠款闹上了法庭。
张某伟诉称,2014年4月10日,张某庆向她出具书面的《还款协议书》确认对方尚欠她餐车转让款11万元和借款5万元,并承诺在36个月内向她偿还全部款项,具体还款方式为每月25日前偿还3000元。但协议书签订后,张某庆从未偿还过任何款项。
法庭上,张某庆承认5万元借款,但请求将餐车归还张某伟抵掉协议中拖欠的车款11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至原告起诉(2015年4月)时,被告共拖欠原告12个月的欠款36000元,故被告应将欠款36000元归还原告。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他未到期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