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
案情回顾
郑青(男,1959年出生,海口人),于2005年7月被任命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2007年至2013年2月任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郑青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多人给予的好处费,并为他人开绿灯。后因同单位原副站长被查处,郑青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分多次退还部分赃款。
2014年3月6日,海口市检察院以郑青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查明,郑青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8万元和3000元购物卡。同年7月24日,龙华区检察院指控郑青犯受贿罪,并提起公诉。龙华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青有期徒刑十年。
□本报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 吴淑骁 易邵仲 陈晶晶
2006年至2013年间,郑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包工头李某某、陈某林、朱某某等多人的贿赂共计18万元和3000元购物卡。
后因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原副站长朱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立案侦查,郑青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开始退还赃款。
2010年至2012年期间包工头陈某为取得郑青的关照和帮助,陈某分六次送给郑青共计3万元。2013年8月份左右,郑青因害怕被查处,退还给陈某1.8万元。
包工头李某某于2007年8月的一天送给郑青2万元的好处费。2013年9月16日,郑青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将2万元退还给李某某。
2008年春节前包工头陈某华送给郑青好处费5万元。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郑青让陈某华给其出具一张收到3.5万元的收条并让其将收条的日期写为2009年8月3日,但并没有将这5万元退还。
郑青于2013年9月13日以郑成为化名将5万元贿赂款存入海口市纪委的廉政账户上。
海口市检察院在办理朱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发现了郑青的受贿线索,后于2014年3月6日到案接受调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龙华区检察院认为,郑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承建方好处费共计18.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青受贿的数额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一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五万元;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原站长郑青因受贿被判十年
说法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贪腐千万碰不得
绳从细处断,祸从贪念生。一旦思想上的防腐堤坝决了口,官员捞钱贪财的欲望就会无限膨胀,一发不可收拾。常常是一念之差,就会陷入罪恶的深渊。几乎所有徇私枉法的贪官,毫无例外的都从价值观的扭曲、畸变开始,随之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郑青在“收受红包好处是正常人情往来”这种扭曲的价值观的驱使下,由人民公仆的角色沦为个别人的“私仆”,从此埋下了祸根。由此可见,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若是把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变成了攫取金钱的工具,其结果必然是跌入地狱,成为阶下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