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云川 实习生 卓倩军
“我的地盘我作主”,这句流行语虽然形象地表达出当下人任性的风格,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却不能那么任意妄为,否则将因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海口金贸区新达商务大厦一楼41名商铺业主遭侵权案就是典型的实例。5月15日从有关方面获悉,省高院裁决友捷公司设置三面围墙侵犯了41名商铺业主的权益,驳回其再审申请,至此,经省、市、区三级法院审理和裁决,历时3年之久的侵权案尘埃落定。
铺面设围墙侵占公共通道
事情得追溯到2000年。
2002年至2003年期间,盛某某等41人及任某某、吴某某等多名业主,分别购买了新达商务大厦一层铺面,并约定众业主所购铺面由新达公司统一回租给新达商务大厦商铺统一对外招商。新达商务大厦一层商铺在出售时,并未对各铺面进行分隔,任某某、吴某某所购房产为新达商务大厦一楼临街、新达商务大厦门厅共用走道入口西面、紧邻该共用走道并相邻的10个铺面。
后来,任某某、吴某某的10个铺面,交由友捷公司将其联通并统一使用。友捷公司在该铺面东、北、西三面设置了隔墙。这样商铺的其他41名业主先前使用的共用通道被部分占用,通风、采光受到影响。41名业主遂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
两级法院判决生效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新达商务大厦一层公共通道属于全体铺面所有人共有,不属于个别铺面的专有部分。任某某、吴某某购买的新达大厦一层铺面,自2007年起交给友捷公司使用,现设置三面隔,占用了部分公共通道,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风、采光。作出判决:限任某某、吴某某和友捷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新达商务大厦一层两铺面西侧通道恢复原状,拆除三面隔离围墙。
任某某、吴某某和友捷公司不服龙华区法院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6月,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任某某、吴某某和友捷公司拒不履行判决。龙华区法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限期自动拆除围墙公告,但三被执行人对公告内容置若罔闻,过公告期限仍未主动拆除围墙。今年4月22日,龙华区法院依法开始强制执行。
所有权人行使物权应受限制
此案却波澜再起,友捷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友捷公司称,涉案商铺后三面围墙均建在所有权人任某某、吴某某产权范围之内,友捷公司作为铺面的合法使用权人,并没有侵占公共通道和其他业主的铺面,不存在侵权行为。且任某某、吴某某与开发商海南新达开发总公司所签合同并无业主不得设置围墙的约定。盛某某等41人的商铺通风采光确实不好,但这是新达商务大厦本身设计不合理所致,与友捷公司的围墙没有关系。
省高院认为,友捷公司在使用的铺面处设置了三面隔墙,不仅影响了其他铺面所有权人的通风、采光,而且其他所有权人的铺面将面临价值贬损。虽然三面墙确实在任某某、吴某某所有权范围内,但是,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决定了其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友捷公司使用的铺面设置了三面隔墙,显然侵犯了其他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拆除。裁定驳回友捷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