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2日讯(通讯员胡坤坤 记者羊位高)海口市民王某在天猫商城“辅康堂旗舰店”购买了1170元的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上出现虚假标注“QS”(生产许可)标志和商标不规范等问题。王某将售卖该商品的广州阳泽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口中院二审判决,判处该公司退还王某货款1170元;对王某购买的部分商品给予10倍赔偿,共计3400元。
网购商品存在虚假标注问题
2015年9月24日,王某在天猫商城中的“辅康堂旗舰店”购买化橘红5罐,每罐单价58元;虫草花5袋,每袋单价68元;雪莲子5罐,每罐单价108元,共计花费1170元。王某发现商品的外包装出现虚假标注“QS”标志等问题后,向广州市荔湾区食药监局投诉,该局经调查认定,阳泽贸易公司所销售的虫草花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QS”标志;阳泽贸易公司在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互联网销售中药材化橘红的情况涉嫌违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阳泽贸易公司向王某销售的商品:虫草花产品外包装标注有“QS”标志等信息,但“厂家信息”一栏为空白;雪莲子产品的外包装未标示有生产商信息;化橘红产品的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商的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随后,王某将阳泽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阳泽贸易公司退还购物价款1170元,并赔偿10倍购物价款11700元。
商家10倍赔部分购物款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明确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的标签存在明显的瑕疵,但是并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王某也未能证明该产品存在毒、害或者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可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阳泽贸易公司退还王某货款117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阳泽贸易公司所销售的虫草花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QS”标志,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形,公司应向王某按购买虫草花价款的10倍即3400元予以赔偿。该公司销售化橘红的行为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规定,以及化橘红和雪莲子的外包装标签存在瑕疵,但无证据证明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王某主张的10倍赔偿,依据不充分。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部分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阳泽贸易公司退还王某货款1170元;判决阳泽贸易公司赔偿王某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