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2日讯(通讯员罗凤灵 记者羊位高)临高县新盈镇东方红学校两年多未与职工钟某签订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而直接口头辞退钟某。近日,法院判令该校支付钟某经济补偿金4000元及一个月工资2000元。
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1日,钟某在东方红学校工作并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工作两年来,该校没有依法与钟某签合同,口头约定钟某每月工资2000元。2015年7月1日,东方红学校没有提前通知就口头辞退了钟某。
被辞退后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红学校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和2倍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与东方红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钟某主张学校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但请求支付2倍工资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