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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海口源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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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工人投诉你单位无故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正常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秀人社监罚字〔2016〕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的处罚。限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罚款缴纳。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