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土资秀英字〔2016〕371号
根据我局《关于办理海口市集有(2011)第045157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注销登记的通知》(海土资秀英字〔2016〕319号),要求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业里村民委员会村民王爱玲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海口市集有(2011)第045157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原件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但王爱玲逾期未交回土地证原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撤销上述《集体土地所有证》,上述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通告。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