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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7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人王禄文 梁依)2015年10月31日7时40分许,黄某某伙同外号“四在”的男子(在逃)分别驾驶电动车在海甸岛海岸路星光网吧门口处,由“四在”用电动车剐蹭市民孙某某的电动车以吸引注意力,黄某某则驾驶电动车从旁侧偷走孙某某放置在电动车车斗里的苹果6Plus手机。当日8时40分许,黄某某、“四在”又驾驶电动车窜到仙桥路菜市场,由“四在”用电动车剐蹭市民王某的电动车,黄某某从旁侧盗走王某放置在电动车车斗里的苹果5手机。
2015年10月31日9时许,黄某某在青年路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他身上缴获上述被盗的2部手机、作案工具镊子1把及电动车1辆。破案后,缴获的赃物手机2部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王某。
最终,美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