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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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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税局社保规费征管局
敬告缴费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每个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请各用人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前前往地税办税大厅进行费种认定并自行申报缴纳2015年度的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未缴纳的,根据国家法规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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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