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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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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28号)规定,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一年内分次取得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进行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一年内非分次取得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2016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同时申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逾期未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处理。(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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