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发林(身份证号:320622197406270850):
你于2016年11月16日涉嫌无证采挖玄武岩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等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行为。
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962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5%的罚没款计6867元,共计罚没款26487元。
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将《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龙矿资〔2017〕3号)以邮寄方式送达于你,并多次电话联系你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不予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龙矿资〔2017〕5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6836613
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