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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9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王倩)明珠广场某手机店员工以同行调货为由,先后骗取27部价值114470元的手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美兰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5年6月,男子王某开始在海秀东路明珠广场四楼某手机店担任销售员。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日,王某以同行调货为由,在明珠广场四、五楼手机卖场内,先后从海口某通讯器材公司等8家手机店骗取27部手机,共计价值114470元。
2016年4月29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