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个月内,海南厚南旅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310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返还给海南银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将195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返还给海南四方投资公司;海南四方投资公司将190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返还给海南明海投资公司和海南日森置业公司(以上利息均从付购房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建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1996年7月16日,我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此案,执行案号为(1996)海南法执字第55号。2014年6月16日,执行法院作出了(2014)海南一中执恢字第25号执行裁定恢复执行。我司将上述判决书项下债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转让给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现将债权转让事项公告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的还款义务。特此公告。
海南明海投资公司
海南日森置业公司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