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海口圆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孟
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道客村46号房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工人投诉你单位在承包罗曼帝克项目中拖欠工资一案,我局于2017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秀人社监告字[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单位作出支付任泽明等22人工资及经济赔偿金1562848元和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因无法正常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秀人社监理罚字[201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全额支付任泽明等22人的工资976780元,并按应付金额976780元60%的标准向任泽明等22人加付赔偿金586068元,两项合计1562848元。
2.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8000元的行政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