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疫苗由接种单位自己采购、配送成为了历史。海南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实施意见,在全省全面实施疫苗集中采购。
海南省规定,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核定后,通过国家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全省疾病监测信息和防病需要,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建议,经省卫生计生委核定后,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网上下单订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因传染病暴发流行或疫苗供应短缺等,需要对部分疫苗实行应急采购或调拨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执行。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在配送环节以往做法也有相应改变。该省规定, 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第一类疫苗的领取和分发,并保证全程冷链运送至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第一、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三沙市因其特殊地理位置,所需疫苗由省疾控中心协调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配送。
海南省要求全面加强疫苗储运管理,按照规定的温度条件储存和运输疫苗,并对疫苗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和全程记录。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过期或报废疫苗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回收,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为确保疫苗运输使用安全,海南省将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原则上,城镇地区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农村每个建制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还要增设预防接种门诊和接种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探索通过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
为加强疫苗监管,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快推进全省疫苗冷链监控及追溯信息平台项目建设,构建以疫苗电子监管码为核心,实现各级机构疫苗运输过程、储运环境和接种过程的智能监管,建立精确到最小包装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疫苗追溯体系。 (通讯员 刘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