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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举报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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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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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意识淡薄 违法成本较低
供电部门:举报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有奖

    今年来海口地区电网遭遇外力破坏50余起

    临近年底,海口部分施工单位赶工期进度,却又疏于管理,不文明施工行为导致破坏电力设施事件频繁发生。据了解,目前海口供电部门已积极与城管、公安等部门协调,执法部门将加强对外力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查处。同时,供电部门也将继续对群众依法举报外力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进行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电力安全的良好局面。

    □本报记者 光明 通讯员 杨永光

    现象

    不文明施工频发 电力设施“很受伤”

    11月1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美兰区美苑路一带突然出现停电,经过供电部门核查,系110千伏晋江站10千伏美苑线过流I段动作跳闸。抢修人员在现场排查发现,原来是美苑路与青年路路口,正在进行道路施工的工人在打桩时打到电缆,造成了这次故障跳闸。辖区供电所工作人员立即开展抢修。抢修工作进行了一小时,经过隔离故障后10千伏美苑线恢复送电,辖区供电所后续又投入人力物力对电缆进行抢修。

    无独有偶。11月21日上午8时52分,正值上班高峰期,海口110千伏金盘站10千伏盘南#1线接地拉路也出现了停电的情况,导致业主向供电部门进行投诉。接报后赶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排查发现,停电是一工地施工挖机铲断供电缆线造成的,遭破坏的电缆直接暴露在地面上。

    “今年以来,海口地区电网因外力被破坏的次数高达50余起,其中大部分是野蛮施工造成的。”海口市供电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外力破坏电力设施造成后果不仅仅是停电,对居民生活和企业运营造成困扰,还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外力破坏点多面广,随意性、突发性大,加之供电部门没有执法权,监管难度较大。“除非事故发生在施工范围内,我们供电部门能够掌握确凿证据,否则连向施工单位追索维修成本都很难;对于一些个人的破坏行为,我们有时候甚至连向谁索赔都找不到对象。”

    原因

    那么,这些“任性”的施工单位,在破坏了电力设施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为自己的不文明施工付出代价?是否可以采取加大处罚力度的办法,提高施工单位违法作业成本,让他们不敢乱挖呢?

    海口市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临近年底,城市建设施工进入冲刺阶段,开挖施工作业面广,电缆等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情况确实有所增加。究其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为私利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缺乏前期协调和保护措施,甚至存在一些违法开挖的行为。“城市道路开挖首先需要办理开挖许可证进行备案,但是由于部分施工人员技术及操作水平有限,或是责任心不强,确实会出现不按照图纸施工,破坏供电设施的情况。而在一些支路等非重点路段,也存在一些未进行正常招投标,无施工资质的‘杂牌’施工队在未取得道路开挖许可证、躲避执法人员日常巡查的情况下违法开挖,这也是我们管理的重点与难点之一。”

    记者了解到,相比其他违法行为,违法开挖的处罚金额仅在5000元-20000元之间。违法成本较低,也是违法开挖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

    建议

    城管及公安部门应加强联合打击 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应对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陈建称,施工单位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进行作业。特别是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果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可能包括造成该线路上用电单位及个人的间接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或过失破坏电力设施造成损坏的,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应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进行处罚;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建介绍。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赵红亮认为,对于外力破坏供电线路,相关部门应将事前预警、事后打击同时落地。其中,做好“事前预警”就是要在建设工程开工时邀请市政企业到场,划出开挖作业红线,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做好“事后打击”的工作,就是要建立健全城管和公安的协调联动机制,对于违规开挖、盗窃电缆等违法行为从快从严查处打击,形成保护城市电力公共设施的强大威慑力。

    海口供电部门相关负责人也呼吁,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电网安全,人人积极参与到供用电设备设施的保护中来,共同营造安全稳定、持续可靠的供用电良好环境,为我们的美好生活不断增添电力保障。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发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时,及时拨打110、95598或举报电话65208888,供电部门将对有效举报进行奖励。

    相关链接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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