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4601001305005GH):
你(单位)土地房屋地址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59号金竹小区恒昌花园B栋201、202房;不动产权证号:1、房证字第:D00002;建筑面积67.13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7.54方米;2、房证字第:D00002;建筑面积116.30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13.05平方米,房屋转让给罗淑霞、于洋,房屋转让款411984元。发生了应税行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2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