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3日讯(记者臧会彬 通讯员尹建军)“点状用地”是相对于成片开发用地而言的一种新的土地获取方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下发《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明确点状用地的内涵和实施范围、规划审批管理、实行点状用地差异化供地等具体要求。
《意见》结合海南实际,明确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用地、南繁育种基地生产生活设施用地、旅游公路驿站用地等7类点状用地实施范围;明确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等6种情形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意见》提出,将实行点状用地差异化供地。在供地方式上,明确点状用地按单个项目一次性组织供地,可区分国有和集体土地,采取划拨、出让、出租、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供应,还可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模式。在供地面积上,明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单个点建设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亩,位于山区等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区域单个点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压缩,但一般也不得低于0.5亩。
在供地用途和年限上,对于点状用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涉及多个用途的,按照主导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在供地价格上,明确点状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按照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意见》还明确,点状用地项目签订准入(对赌)协议,点状用地项目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限制条件,约定违约责任。同时,防止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禁止以点状用地为名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
■点状用地
指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