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达实业开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01256790):
事由: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二手房过户。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依据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卫民初字第519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781执1562号,被执行人卫辉市卫达纸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新乡市卫达实业开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在1994年6月6日取得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沿江三东路“金星城”八号楼843室住房(房产证:房字第17914号)一套,法院判决该房过户至申请人张渊名下。经查卫辉市卫达纸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新乡市卫达实业开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在1994年6月6日至2010年4月30日所应申报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下:营业税12000元、教育费附加3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0元、印花税120元、土地增值税14004元、企业所得税9504元、房产税32088元、土地使用税1699.83元;共计70615.83元。现责令你(单位)限于收到本通知书的5日内,对以上税款进行申报缴纳。如你(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限于收到本通知书的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金贸税务分局进行复核,如有异议不及时提出或又不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以上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金贸税务分局将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金贸税务分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