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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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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经济帮助属借贷”是堂普法课

    父母给付子女的经济帮助,是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一种借贷?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一起老人向子女索要经济帮助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段某给付其岳父岳母借款本金11.1万元。(6月21日《法制日报》)

    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子女的血肉亲情难以割舍。即便是对于已年逾成人或已结婚出嫁的子女,有能力的父母仍免不了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这种现象相当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正因为如此,把父母经济帮助视为理所当然“赠与”的认知并非少数。法院判决被告段某归还其岳父岳母借款的案例,无疑是对“父母经济帮助属借贷”的公开宣示,不失为一堂以案说法、矫正误区的普法教育课。

    剖析把父母经济帮助视为理所当然“赠与”的背后逻辑,其思维支撑的依据显然是把父母对成年子女的经济资助,当作了应尽抚养义务的延续。但这种思维却是有悖法律精神的错误认知。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解读,父母的抚养对象当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纵观本案,段先生与汤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汤女士于2018年2月和6月,先后两次拿父母工资卡到银行取走5万和6.1万元。这两笔款项汤家父母也并未表达出“赠与”意愿,且段、汤二人早已超出被“抚养”范围。法院支持岳父母在女儿去世后向段某索要借款的请求,是有充分法理依据的。

    其实,法院对“父母帮助属借贷”的依法判决,也契合了我国社会的现实国情和民间认知。我国坊间早有对父母与子女、祖辈与孙辈关系的俗语。比如“亲是亲,财帛分”“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为儿孙做马牛”等等。这些说法虽不无偏颇之处,但鼓励成年子女包括经济独立在内的独当一面和不依赖父母的教育劝诫之意,却是显而易见。

    父母资助子女是老人的怜子亲情,不是法定义务;对成年子女再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的,法律当明确“说不”。围观“父母经济帮助属借贷”的法院判决,既是对人们某些习惯性认知的边界厘清与行为矫正,也是对老人处理个人财产权利的正当保护,更是对那些一味“啃老”、动辄伸手的子女们的教育警示。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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