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玉娟:
2015年12月2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琼山府【2015】15号《关于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项目涉及道客社区、北官社区、米铺社区和塔光农工贸区域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依法征收,你位于道客一巷132号的建筑物属于上述征收范围内,现场征收编号为I115-207-1。2019年7月15日,我单位依法与你就现场征收编号为I115-207-1的建筑物签订了《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货币协议》)和《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集中购买住房协议》(以下简称《购房协议》),该《购房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你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为120㎡,购买住房价款为691440元;第三条约定你应自收到《货币协议》约定的补偿款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我单位。2019年11月22日,我单位足额向你支付了征收补偿款473073.04元,但你至今未向我单位支付部分购房款405245.00元,你不予履行上述《购房协议》,将购房款汇入我单位账户,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现我单位依法撤销与你签订的《购房协议》,特告知你。
附: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账户信息
开户名: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
开户行: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
账 号:4605010026360000009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