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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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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头顶安全” 须严治严防并举

    江苏无锡的蒋某因工作不顺心,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砸坏两辆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据最高法相关意见,对故意高空坠物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1月22日《北京日报》)

    现如今,城市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等案件频频发生,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威胁。像江苏无锡蒋某这样高空抛物行为,如果不从重加以严惩,就很难遏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属于其咎由自取。笔者认为,这起高空抛物被判3年案例,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严治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严防,才能保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而且,此类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此案例中,蒋某因工作不顺心,连续3次从18楼高空抛物,砸坏了两辆车,其行为只为泄愤,显然是故意而为之。最终其被法院判处3年实刑,将在监狱中悔过自新,为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可见,此案例的教训十分深刻,也有强大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可以警示那些有高空抛物的冲动者,赶快收回自己“黑手”,不要再做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高空抛物无论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都有可能遭到严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高空抛物在依法严治的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严防,才能彻底根除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民众知晓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以案说法,教育广大业主严格自律,不去做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物业等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比如在楼下安装向上的监控设备,让高空抛物行为无处遁形,从而能及时找到肇事人,或在人员密集区域的高楼上设置防护网,避免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这样,严治和严防并举,民众出行才能不再担心“头顶上的安全”。

    □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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