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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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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

    在龙华区玉沙路一栋大厦的玻璃窗上,执法队员发现张贴有商业广告,随即联系该大厦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并要求其将商业广告揭下。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要求:第二项包容貌规定: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篷,凡设置遮阳篷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事例:

    在滨涯路某烧烤摊,店主将桌椅摆放在店外供客人使用,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后,对店主进行批评教育,并暂扣出店经营的物品。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物品。

    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事例:

    在高登东街,执法队员巡查发现一住户在道路两边的树上拉起绳子,把洗好的衣物晾晒在绳子上。执法队员见状立即阻止该住户,并要求把晾晒的衣物和绳子收回。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事例:

    执法队员对银湖路及坡博农贸市场周边进行巡查整治。在某咖啡店内,执法队员发现几位顾客在抽烟打牌,桌子上放有打火机和烟盒,地上丢有多个烟头。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劝阻吸烟客人,同时督促店主加强禁烟控烟。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工作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根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曾楚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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