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陈歆卓)为指导我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明确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指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指引》,注册或者实际经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适用《指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依照《指引》执行;企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存在劳动管理的劳动者订立电子协议的,参照《指引》执行。
《指引》明确,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订立且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作为有关证据使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电子形式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如何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指引》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平台订立,可使用政府部门或市场主体建设的第三方订立服务平台,也可以使用自建的订立服务平台。订立服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