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资规龙华〔2022〕66号
海口市义龙路22号1002房(现为义龙西路28号恒泰大厦)业主李义兵向我局申请办理商品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业务。经调查,该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已核发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60260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71.75平方米。经查该房屋所在宗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908.82平方米,登记宗地权利人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已核发琼(2021)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311315号《不动产权证》。该房屋所在楼幢现状为一栋12层楼房,其中第一层登记建筑面积为299.47平方米,二至十二层每层建筑面积均为342.31平方米(对应产权证号分别为房证字第25986、25987、25988、25994、25995、25996、25997、25998、25990、25991、25992、25993号),一至十二层合计总建筑面积为4064.88平方米。
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本幢楼全体业主的权益,单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一层房屋占地面积299.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064.88平方米)×单户房屋建筑面积71.75平方米核算分摊面积,即海口市义龙路22号1002房的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9平方米。现我局决定通告注销登记在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名下,琼(2021)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311315号《不动产权证》项下5.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将5.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登记至李义兵名下。
本楼幢其他业主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摊业务时,参照上述注销登记并分摊登记至房屋所有权人名下,我局不再另行通告。
如有异议,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诉,期满不申诉则视为无异议,我局同时将上述分摊方式和计算方法为全体业主计算分摊土地面积。
特此通告。
联系人:郑诗伟,电话:68540239。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