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是双一流学校而被拒绝,明显的学历歧视,也只能忍了”“赢了官司又如何?只赔2000元,一句道歉都没有,更觉得委屈”……记者连日调查采访发现,面对求职履职过程中种种歧视行为,尽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却各有各的苦衷。消除就业不合理限制阻力重重,为劳动者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亟须良方妙策。叫停就业歧视,出战者应是何人?对此,社会各界呼声强烈。
(5月5日《工人日报》)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写入“就业歧视”,并增加了“学历歧视”和“公平就业环境”等内容,同时,“取消公务员考试35岁以下限制”等涉就业歧视话题的讨论也热度极高,一定程度反映出就业歧视的普遍性,折射出反就业歧视制约力量的薄弱。
的确,虽然禁止职业歧视是法律明确的规定,如《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并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一方面这些规定只具有倡导性、原则性,缺乏对就业歧视内涵、性质、判断标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而细致的界定,现实中很难操作执行,难以廓清争议的模糊地带;另一方面维权渠道单一、成本高昂。如,一些涉职业歧视的纠纷,多通过诉讼来解决,不但耗时费力,即便是赢了官司,也只能获得象征性的赔偿,止于讨说法的胜利。如此的法治,之于反就业歧视,形同于牛栏关猫。
反职业歧视需打好组合拳。首先,尽快加密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栅栏,针对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法规零散、粗放的问题,开展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让整治歧视问题更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和强制性,使得企业招聘用人在禁止就业歧视方面有更明确的红线以及更严厉的违法成本。其次,提供更多元的维权通道与纠治便利,织密平等就业权利保护网,将就业歧视问题纳入劳动监管、工会维权范畴,相应建立投诉机制、举证认证标准与程序、就业歧视处罚处理办法,方便劳动者投诉维权;积极探索推广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对强势用人单位不平的就业歧视规则予以惩治和纠偏。第三,帮助减轻用人单位的用人负担,将企业用人情况与税收等挂钩,对积极清理取消就业不合理限制的企业予以税收或其他政策优惠,对生育等显性增加女性用人负担的企业给予补贴等,进一步纾解企业用人背后的成本焦虑,创造劳动就业更为宽松的大环境。 □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