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日讯(记者张熙宇)从省发改委获悉,根据《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均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或单独设立分表计量,确实不具备单独计量安装条件的,转供主体、水电气经营企业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的水电气量。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
《通知》要求,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卫生健康部门。
此外,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并抄送水电气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