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时发现,海南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违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相关条例对其罚款24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拒不改正,则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海口秀英某汽车维修中心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相关条例,对其罚款0.3万元,责令立即停止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接收到由海口市公安局水上边防派出所在海口市美兰区碧桂园中央半岛天玺湾小区附近岸边日常巡查时查扣的一批猪苗,当事人没有该批猪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关于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及产地查询答复书》,未经申报检疫向海南无疫区输入动物(猪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依据条例对其罚款7万元。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韩婷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