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9日讯(记者光明 实习生彭文昱)今天从省住建厅获悉,《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要求”首次被写入条例。条例规定,旧城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尊重村民意愿,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
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城市、镇、乡、特定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集中集约建设、成片开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乡总体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海口市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省直国家机关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