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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8日讯(记者林菲 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海口一女子林某利用担任公司收款员的职务便利,四个月内侵占公司货款共计279364元。
2013年5月9日,现年26岁的林某与海南锦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该公司担任财务部收款员,负责代公司与客户核对账目、收取货款。2014年5月8日、6月10日,林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海口某商务有限公司4月份货款人民币83121元、5月份货款人民币81291元,均未上交公司,她如法炮制,在2014年3月至7月间,侵占公司客户上缴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79364元,用于旅游、购物等消费挥霍一空。2014年9月29日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龙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