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和《海口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幸福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海重征〔2015〕56号),区政府决定启动幸福路工程项目(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幸福路工程项目(二期)。
二、征收范围:西起侨中路,东至南沙规划路北段(市中级人民法院西侧),全长488.833米,规划线宽16米。(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海口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幸福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海重征〔2015〕56号)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海口市龙华区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忠元,电话13876385990;岑运进,电话6855120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